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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
  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七条 所有者在选择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时,应顾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当路由需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时,所有者应与有关当事方协商或报请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设置海底排污管道应充分考虑排放海域的使用功能,排污口的位置应选择在远离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海滨风景游览区等区域的具有足够水深、海面宽阔、水体交换能力强等条件适当的场点,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概况;
  二、路由海区的气象与水文动力状况;
  三、路由海区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与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建设和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海底设施;
  五、有关政府机构在路由海区的开发利用规划;
  六、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及其结论;
  七、有关图件及其他调查资料。
  第九条 《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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