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3日 国海科发(1992)144号)
局属各单位: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局技术开发的宗旨是通过对科研成果再开发,使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向社会提供具有海洋特色的产品,从而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几个有我局特色的海洋产业。
第二条 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开发价值较大,被列入局技术开发计划,并向局借用技术开发周转资金的项目。该项目由局负责管理,并与各承担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明确任务责任。
第三条 为了便于技术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各单位可以建立某种形式的经营实体,也可以纳入各单位现存的经营实体。该实体可以是技工贸三位一体,也可以是工贸结合,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确定。如新建经营实体,需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局科技司是我局技术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开发项目的计划与规章制定、受理项目申报、评审、签订合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业务管理。
第二章 选项范围
第五条 优先支持海洋高新技术及其关联技术,如海洋化工、海洋药物、海洋生化制品、海水淡化、海水增养殖、海水综合利用、海洋食品、海洋仪器及设备、海洋工程、海洋信息技术等。此外,可兼顾市场上紧缺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其他技术产品开发。
第六条 项目主要从局内各单位的科研成果中选择。但对于国内海洋界其他单位的优秀科研成果,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亦要予以重视。与局外的合作可以是科研成果转让方式,也可以是共同开发方式。
第七条 申报局技术开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