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任务;
(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三)由局或局属单位根据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并获局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 大洋调查任务的立项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我国政府有关政策、法律和总的路线、方针,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有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较高的科学价值;
(二)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政治、外交斗争的需要;
(三)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相适应,任务、项目的提出与执行,主管业务部门必须组织进行可行性方案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可行性方案论证由主管业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一般情况下需在执行任务的前一年提出要求立项的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然后,由局主管业务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通过后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列入局计划项目。重大项目需报请国务院审批后才能立项。
第九条 大洋调查任务通过局计划下达。承担任务的负责单位,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牵头组织制订调查实施方案,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任务的目的要求;
(二)活动海区范围、作业内容、作业线和站位布设、时间安排;
(三)对船舶航行、定位、通信、调查、甲板设备和其它船上仪器设备增(改)装、船舶动力系统及船体改装的要求;
(四)调查项目成果内容、鉴定及移交、分配方式;
(五)所需经费预算,外协技术要求;
(六)准备阶段工作计划、进度网络图及各参加单位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条 调查任务的计划管理和局有关部门的分工:
(一)局主管业务司负责组织可行性方案论证及其评审工作;根据任务需要同有关部委进行会商;向国务院承办报批手续;向局属承担任务单位(分局、研究所)下达计划任务书;组织局机关有关部门会审项目负责单位上报的业务实施计划方案,并负责承办下达批复;负责大洋调查工作前期准备阶段的任务协调工作;参加备航检查;负责组织成果评审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和编写执行任务的工作总结。
(二)计划司协助主管业务司组织大洋调查任务的可行性论证并下达年度计划任务;负责大洋调查项目的计划安排,下达经费、条件指标和安排落实等工作。
(三)国际合作司负责涉外事件的联系、处理,掌握外交政策;办理非船员的护照,选配翻译;向有关国家办理涉及船舶进入该国控制区调查作业的入境许可照会及文电;并负责提供有关国家对其控制区(含经济区、捕渔区)实施的政策、规定等。
(四)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出海人员的政审工作;承办船员适任证书;组织办理海员证书;负责承办奖惩事宜。
(五)局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防止政治事故的安全保卫措施;参与备航检查,负责检查消防、武器弹药及公共安全保卫工作。
(六)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大洋调查任务书中的用船要求,负责安排年度用船计划;组织筹备航海图书及航保资料;按进度要求审批分局上报的海上航行、作业实施计划;组织安排通信、机要文书工作;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负责与总参、海军、全国海上安全主管部门等联系工作;负责安排船舶维修、改装;组织承办船舶技术证书和船检证书,协助分局落实轮机备件、帆缆、救生、损管器材;组织进行备航检查;负责组织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和发生事故后的调查与处理;船舶出航后负责船舶海上行动的指挥工作。
(七)局物资公司负责物资油料保障、订购、供应和储运工作,办理落实仪器设备订购,组织验收和索赔事宜。
(八)国家海洋预报中心负责大洋调查船舶航区水文气象预报和最佳航线选择(水文气象条件)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大洋调查任务的分局,负责落实船只备航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
(一)做好船只和仪器设备的修理和料配件的订购工作,切实达到船检和调查作业要求,并根据需要组织专业试航;
(二)与有关研究所配合,协助制定调查业务实施计划方案,负责组织各协作单位的任务协调工作;
(三)制定海上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履行报批手续;
(四)负责出海人员政审,办理海员证书,编制上报材料;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及其有关业务。
(五)编制补给计划和物资补给工作,组织出海人员及岸上指挥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必须的政策、业务学习;
(六)负责与船舶大洋航行有关的行政、组织工作,组织落实出航前、返航后的联检工作;
(七)负责组织备航检查,督促检查执行任务船舶,落实出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负责组织落实返航后本航次的总结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调查任务主要项目的技术负责单位,接到局下达的任务书后,经会商分局等主要参加单位在40天内编拟出大洋调查业务实施方案,上报局主管业务司同时抄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 局主管业务司接到上报的大洋调查业务实施方案后,应在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审查、批复工作;并协调、落实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需要,由主管业务司牵头召开有关分局、研究所、海洋预报中心、局机关有关各司(办)、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及主要协作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共同研究、明确分工、统一进度、落实计划方案。
第十四条 抓好对参加大洋调查工作各类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各承担任务单位的领导要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通过调查研究,详细分析出海人员的思想情况、存在问题并结合任务特点,深入细致地作好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
第三章 船舶航行准备
第十五条 船和调查队在航行准备阶段,应认真做好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任务书和调查作业实施计划的要求,以及工作时间长短、大洋调查工作特点等分别制定出教育训练、岗位考核、设备调试与校核鉴定等的实施计划;编拟所需物资器材、零备件、航海图书资料、医药用品的补充及油、水、食品的补给计划,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