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大洋调查船应备齐大洋航行的各种证书和文件。
  第三十条 所有参加大洋调查的人员,必须经过政审。
  第三十一条 船舶进入外国港口前,驶出外国港口后,必须向局报告进港安排和停靠期间情况。
  第三十二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应即告局,如果情况危急,必须援助时可公开呼救。并应作好记录,按格式填写海事报告,送交有关当局签证。
  第三十三条 航行中需要对外籍船舶或人员在海上进行援助活动时,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船舶同我驻外机构的联系
  (一)船舶抵达有我驻外机构国家的港口前,在给代理发报的同时,抄报我使、领馆,并在船舶抵港后,主动向使、领馆汇报和请示工作。
  (二)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较大涉外情况和我船人员发生被劫持、暗杀、偷渡、失踪等重大事件,应即向当地我驻外机构汇报并报局。在无法请示的情况下,由船党委(支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处理,事后报局。
  第三十五条 大洋调查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具体组织实施参照《大洋调查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指挥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指挥文件和资料是进行船舶指挥的基本依据和参考,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有关海洋、海洋调查、海上斗争方针政策性文件和规定。
  (二)国际、国内的有关海洋法规。
  (三)调查任务书、出航报告和航行计划。
  (四)年度、月份用船计划。
  (五)船舶技术资料。
  (六)所属码头及有关港口、码头技术资料。
  (七)下属干部及部署情况。
  (八)调度值班日志。
  (九)电报登记簿。
  (十)台风、气象登记簿。
  (十一)航海图书资料及报表。
  (十二)海洋调查规范及资料。
  (十三)其它资料。
  第三十七条 值班日志、电话登记本、重要文件及重大事件摘记本等是船舶指挥和海洋调查的重要历史资料,必须立案妥为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所有船舶和参加海洋调查临时归属我局指挥的其它船舶。
  第三十九条 局、分局船舶指挥的气象保障,由局(分局)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区台)提供。
  第四十条 各分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精神,结合分局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大队值班室
  大队值班室是大队为开展日常工作而设立的综合性值班室,实行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大队值班室除办理大队领导规定的事务外,行使对所属在港船舶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分局授予的调度指挥权,接受分局指挥系统值班室的命令、指示和通报,并进行检查和落实,掌握大队船舶状况,按规定向分局指挥值班室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级指挥值班人员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制度规定,享受补助和补休。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大洋调查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细则

  船舶大洋调查的调度指挥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多种因素相互制约,为使整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船舶行动安全和任务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和《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特制定“大洋调查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细则”,作为上述《条例》和《规则》的具体实施办法与补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洋事业的发展,确保大洋调查任务顺利完成,使大洋调查调度指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明确船舶大洋调查调度指挥工作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船舶海上行动的有关规定等。
  第三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和《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原则制定,是局、分局组织大洋调查,实施调度指挥工作的依据。我局有关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的人员都必须熟悉、掌握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 各级调度指挥部门制定大洋调查任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计划、岗位责任等,均必须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大洋调查船的调度指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随机因素较多,必须按系统工程方法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各级领导要在目标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周密计划,严格分工,大力配合,按统筹协调程序,作好各项组织协调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园满地确保计划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大洋调查工作的前期准备

  第六条 大洋调查任务的来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