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通知

  (一)值班领导负责船舶的指挥,统一领导指挥、通信、机要值班室的工作。
  (二)掌握海上船舶动态,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处理重要情况以及有关海损事故、涉外等事件。
  (四)审批航行计划,签署船舶指挥文电。
  (五)掌握海区情况及气象。
  第十五条 局指挥值班员职责
  (一)掌握由局指挥的海上船舶动态,标绘船位;协调分局的指挥关系,负责有关情况的局内外通报。
  (二)掌握分局船舶、飞机、浮标动态及海上工作情况,汇总当日值班情况。
  (三)发生重大问题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迅速、准确地传达和执行领导命令、指示,如实反映下属情况和意见。
  (五)及时办理日常指挥工作,按规定办理文电,正确填写值班日志和各种表册。
  (六)掌握有关海区情况、天气趋势及灾害性天气动向。
  第十六条 分局指挥值班员职责
  (一)掌握海上船舶动态,标绘船位。
  (二)掌握有关海区、航道、航标及气象变化情况,及时向海上船舶通报。
  (三)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局指挥值班室,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负责审查报批航行计划,负责安排泊位。
  (五)掌握所属船舶、飞机、浮标状况,每日向局综合报告。
  (六)严格请示报告,迅速准确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本分局情况和意见。
  (七)及时办理日常指挥工作,按规定办理文电,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表册。

第四章 报告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报告通报组织
  (一)船舶和各级指挥值班室按指挥关系逐级请示报告。
  (二)各级指挥值班室负责对下级及其指挥的船舶通报。
  (三)分局间建立相互通报关系。
  (四)局、分局向各自有关单位通报。
  (五)局(分局)指挥值班室根据需要与所在地的驻军的有关部门适时建立通报关系。
  第十八条 为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实行日综合报告制度。
  (一)分局指挥值班室每日18时前向局指挥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当日海上船舶活动情况;
  2.次日船舶行动计划;
  3.当日分局停泊船舶状况;
  4.分局次日值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5.海监飞机飞行情况,次日飞行计划;
  6.浮标工作状态;
  7.当日发生(发现)的与船舶行动有关的重大事宜和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二)大队值班室每日16时以前向分局指挥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驻地港内船舶状况、机械状况、油水储备等;
  2.次日船舶行动计划;
  3.次日大队值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4.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三)在大队驻地港停泊的船舶每日15时30分前向大队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本船当日工作情况和次日安排;
  2.本船人员、机械、油、水、主副食等;
  3.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四)分局直属船舶按本条第三款的同样时间和内容直接报告分局指挥值班室。
  (五)厂修船舶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六)海上活动船舶16时前报告下列内容:
  1.船位或工作站号;
  2.当日作业情况;
  3.次日活动安排;
  4.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 船舶外出执行任务停靠其它港口,应在进港前报告预定进港时间、进港后的计划安排,离港后将停靠期间的主要情况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 船舶、大队值班室、分局指挥值班室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船舶发生海损、机械事故、涉外事件、疫情、中毒、伤亡事故等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二)船舶遇敌、发现影响我船行动的海情、空情等情况。
  (三)所在海区的灾害性天气、可疑漂浮物、航行障碍物、海水严重污染及其它突发的重大情况。
  (四)进出港湾锚地和军事禁区。
  (五)因故临时改变的计划。
  (六)其它需立即上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友邻海区活动或跨海区执行任务,遇有特殊情况,也应向该区分局报告、请示。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航行警告的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和作业时,应按局规定发送气象实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次结束后,应填写航次报告表,一式两份报分局(大队)指挥值班室,经核实后,报领补助。
  第二十五条 报告通报的要求
  (一)上报航行计划的时限,需大队批准的计划提前一天上报;需分局批准的计划,提前两天上报;需局批准的计划,提前三十天上报。
  (二)凡经批准的航行计划,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如变更航行计划,需上报批准。
  (三)使用电话通报、报告时要事先拟好电话稿,受话人应记录并复诵核对,重要情况应用传真或电报发出。
  (四)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通报后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调度指挥来往的电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大洋调查

  第二十七条 本文大洋调查系指在渤、黄、东、南海之外的世界各海域的航行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大洋调查必须按要求制定严密的航行、作业计划及情况处置予案,报局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