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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通知
 (1992年1月11日 国海指发(1992)022号)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船舶的统一调度指挥,将一九八四年颁发的《船舶指挥调度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此“规则”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国家海洋局第四次指挥会议审议通过,现经局领导批准颁发执行。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四年颁发的《船舶指挥调度规定》即行作废。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提高认识,严格遵守“规则”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各分局的结合实际制定若干实施细则,以利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并不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船舶调度指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我局建立健全船舶指挥系统,对船舶实施独立指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局属船舶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实行局、分局、大队三级管理,并设局、分局二级指挥机构。
  第四条 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的主要使命是:制定与执行船舶年度使用计划;筹划调配与协调平衡船舶日常任务;组织指挥船舶进行海洋管理、调查、科研、服务,保证航行作业安全,顺利完成任务。
  第五条 有关对敌斗争政策和海上情况处置原则,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所有船舶均应严格执行有关海上行动的国际、国内法规、公约、条例和章程。
  第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船舶指挥系统的工作,所有船舶及有关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在工作中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熟悉本职业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二章 船舶指挥工作基本规定

  第八条 船舶指挥关系:
  (一)局船舶指挥系统的基本层次是:
  局--分局--大队--船舶。
  (二)局对执行大洋及特殊任务的船舶实施指挥。
  (三)分局在近海对所属船舶实施指挥。在本辖区之外的其它近海海域活动时,应通报有关分局并协调指挥关系,必要时局予以协调。
  (四)分局承担局下达的指挥任务。
  (五)在必要的情况下,局可接替分局指挥。
  (六)分局之间建立协同指挥关系。
  (七)局、分局与有关单位建立通报关系。
  第九条 各分局辖区的划分
  分局的辖区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海区。其分界线为:
  北海分局与东海分局以北纬34°为界。
  东海分局与南海分局以诏安头135°方位线为界。
  第十条 船舶行动的批准权限
  (一)船舶的任何行动,必须经指挥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边行动,边请示,并尽快上报情况。
  (二)海上航行船舶临时停航检修,时间较长或有可能影响计划任务和船舶安全的必须通报指挥部门。
  (三)船舶出海必须按出海条件严格检查。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航准备,并备齐各种证书、证件、文书。
  (四)指挥部门必须认真审校航行计划,并按要求对出海船舶进行综合性备航检查,符合出航要求后才准于启航。
  (五)为保证对船舶实施统一指挥,凡属对船舶行动的各种命令、指示、通知、规定、请示、报告等,由指挥部门上报下达。
  第十一条 航行计划的审批
  (一)船舶出海事先必须制定航行计划(包括作业区的作业计划)。报送计划时应带航行计划及其海图。
  (二)航行计划原则上由指挥当次行动的机关审批。有特殊情况时,上级机关可委托下级机关代行审批。

第三章 指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值班制度
  (一)局(分局)指挥值班由领导、值班员两级组成,实行昼夜值班。
  (二)局(分局)值班领导由局(分局)领导和指挥中心领导担任,值班员由指挥部门派出。
  (三)各级指挥值班室是实施船舶指挥的执行机构,负有掌握飞机、浮标动态的职责,值班员在值班领导的领导下处理有关工作。
  (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凡属重要命令、决定、指示、通知等均需报值班领导签署后发出,并按规定登记。
  (五)为保证值班室正常的工作秩序,及时处理情况,值班员原则上不受理与指挥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 交接班制度
  (一)指挥值班室的交接班时间为每日上午上班时间。
  (二)交接班由值班领导主持,指挥、通信、机要和有关部门领导及通信、机要交班人员与指挥部门人员参加。
  (三)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当日船舶行动计划和海上船舶执行任务情况;
  2.所属船舶、飞机、浮标动态、状况和位置;
  3.当班中的主要事项及处理情况;
  4.接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5.海区情况及气象预报;
  6.其它需要交接的事宜和待办事项。
  (四)交班人员应认真汇总本班情况,并在与接班员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值班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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