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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国际交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国际交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3日 国海科字(89)121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国际交换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海洋资料国际交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单位应充分重视,加强协作,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通报科技司。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国际交换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海洋资料国际交换,加强海洋资料国际交换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洋资料国际交换中,必须坚持既要保守国家秘密,又能适应海洋事业发展和履行国际义务需要的原则,以有限的国内海洋资料换取较多的所需国外资料。
  第三条 海洋资料国际交换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局科技司是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组织拟定海洋资料国际交换工作的方针、政策;
  2、协调各单位有关海洋资料国际交换事宜,审查各单位提出的涉及秘密内容的海洋资料交换计划;
  3、不定期发布可提供国际交换的海洋资料目录;
  4、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是海洋资料国际交换工作的业务归口单位,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经局批准的海洋资料交换计划;
  2、代表国家开展与国际组织、各国海洋资料中心和世界资料中心海洋学科中心的海洋资料日常交换业务;
  3、承办各单位提出的海洋资料国际交换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
  4、统一收藏、整理通过交换获得的国际海洋资料。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海洋资料国际交换工作,受理下属部门或科研人员提出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大学或科学家个人之间的海洋资料交换业务。凡涉及对外提供本规定中第七条范围内的海洋资料,各单位须将交换计划送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会商后,方可对外交换或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协助对外交换。凡涉及对外提供未列入本规定第七条的海洋资料,各单位应事先将交换计划报局主管部门批准。凡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已拥有的国外海洋资料,不再通过交换的方式重复获取,一律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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