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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29日 国海管(89)409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海洋局、海洋管理处、海岸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国家海洋局召开了“全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座谈会”。四个月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会议的要求,积极开展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已完成了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区论证报告。为了适应我国海洋开发和环境资源保护的需要,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问题的协调意见》规定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是海洋管理部门的职责。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勘察、论证、选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国空海洋局海区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所在地方的建区和管理工作。
  二、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由当地海洋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海洋局汇总、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审批。非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与海洋局联合审批。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建区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区的目的、意义、位置、范围、保护对象和政府、专家、群众的意见以及建区基本条件等。报告正文控制在2000年以内,同时附建区调查报告和技术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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