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较强海上作业的组织协调能力,紧密配合海上监察、调查、科研人员完成任务。
五、能熟练地掌握并使用本专业英语。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船舶技术职务,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等级、航区、工作性质及人员编制合理设置。各级技术职务的比例,应随着技术、装备、任务的发展变化,适时的进行调整。
第十条 船舶技术职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并按《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评审及任命(聘任)
第十一条 任命(聘任)船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要符合本细则的高、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的基本条件,然后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本人的表现,按照规定的职务限额,在取得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择优任命(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根据本细则的基本任职条件,经船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方可获得。
第十二条 船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船舶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组建。
第十三条 船舶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评及推荐工作。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分局、三所组建。
第十四条 船舶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船大队厦门管区和特级、一级船组建。
第十五条 船舶技术职务实际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如工作需要,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连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
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而制定的条例性文件,它适用于我局各类海洋监察、调查、科学考察船的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和任命(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