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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
 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8年9月12日 国海干(88)734号)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1986)27号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各司应在分解本部门工作职责、岗位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专业技术岗位种类和数额的设置意见,经局核准后作为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属于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2、从事党群、纪检、行政、后勤等非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务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确定。其中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任职资格的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同样,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担任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4、一九六六年前大学毕业,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而因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没有被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评审、认定任职资格,以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
  5、对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评审,任命中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承认原职称的任职资格,为再重新申报评审。
  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定 局机关选用下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1、工程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2、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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