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12月7日 海劳(87)1066号)
各分局、三所:
局对船员休假问题于一九八六年国海劳(86)189号文件作出规定后,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为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加强船队管理,保护船员的健康,现将船员休假制度调整补充如下:
一,船员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探望父母,以及配偶在当地每四年一次到异地探望父母的,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船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五十二天、法定节日假七天原则上安排休息,如遇在海上工作或因其它任务耽误公休的予以补假。
三,为鼓励船员在海上工作,凡一千二百吨(含)以下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四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一千二百吨以上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六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