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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
  2.负责海洋仪器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督促各有关单位保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3.负责制订海洋仪器产品的抽查计划,审批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的执行。
  4.负责执行本条例第四章罚则中所规定的各条款。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工作需要,设产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员有权随时随地到生产厂家检查产品。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是海洋仪器行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职责是:
  1.参与制订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
  2.监督执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
  3.对海洋仪器产品进行抽查,行使由上级部门授予的质量监督管理权。
  4.委托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5.对各海区标准计量站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检测方法。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各海区标准计量站是所属海区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
  2.监督执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
  3.对海洋仪器产品进行抽查,行使由上级部门授予的质量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应负责本单位海洋仪器产品的质量工作;同时应协助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作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仅对海洋仪器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仪器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工作由各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考核选任。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抽查产品的样品均由生产单位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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