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执行
《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7年10月8日 国海仪(87)930号)
局内外海洋仪器生产单位,局标准计量中心,北、东、南标准计量站: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海洋仪器的特点,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专家作技术审定,现制定了《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现将该条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此条例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海洋局一九八七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是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海洋仪器产品的质量,保证海洋调查、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海洋调查、观测资料的可信性;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和《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海洋仪器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海洋仪器是指用于海洋观测、取样、测试的仪器。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的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第三条 凡生产海洋仪器的有关单位应接受国家海洋局对海洋仪器行使质量监督管理权。
第四条 所有生产海洋仪器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