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根据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审计室(或小组)应分别情况做出经济处理决定,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保卫部门受理。
八、进行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上级审计部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和决定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发给原审计部门(或小组)。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九、建立审计档案。各审计室(或小组)和专职审计员,办理的每一项审计事项,都必须按局转发的审计署、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规定建立审计档案,要进行永久,长期和短期妥善保管,以备查考。未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十、附则。本程序如与上级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随时报局审计室,供修改时参考。
附: 审计文书格式(表1—7)
审 计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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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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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指派下列人员
对你单位 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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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予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组长:_________________
组员: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审计室 (公章)
抄报: 年 月 日
审 计 工 作 方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