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通知
(1987年8月27日 国海审(87)749号)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出版社:
根据审计署《审计工作试行程序》的精神,结合我局内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审计室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内审工作情况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修改意见,请及时报局审计室。
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
为保证内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提高内审工作效率。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审计署《审计工作试行程序》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内审工作实际,特制定《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试行)》。
一、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各级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要按照上级审计部门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单位财经活动的中心任务,制定内审工作年度计划,对所属审计对象,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应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二、确定内审对象和拟定内审方案。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应根据年度内审工作计划、领导交办和群众揭发的问题,确定被审对象(或项目),由主管内审工作的领导批准。被审对象(或项目)确定后,要指定具体负责人,组成内审工作小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目的明确,重点突出。经主管内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确定内审方式。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分别采用下述审计方式:
1.送达审计。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可根据内审工作计划,要求被审单位报送有关财务、财政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和决算,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审计。
2.就地审计。审计室派人和专职审计员,可到被审单位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参加有关会议等方法进行审计。
3.委托审计。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在本单位主管内审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会计组织进行审计。
4.其它审计方式。审计室和专职审计员会同当地政府和其它部门联合进行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