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局
(1)对本海区重大油污染事件,要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2)有权决定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并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理结果报局主管部门备案。
(3)对管区上报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案件,应当组织评议,认真复核。如认为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应退回管区复查,亦可自行组织复查;
(4)罚款额超过二万元的,由海区管理处提出处理报告,经所属分局审核,报局批准,批准后由海区管理处负责执行。
(5)对主动检举有关匿报石油污染损害事故,或提供证据,或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者,可给予表扬或奖励,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
(四)海洋局
(1)认为有必要自己直接处理的重大油污染案件;
(2)决定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3)对分局上报的污染罚款案件,在审查核实中,如发现问题,可指令分局或自行组织复查。审查核实后,由局批准通知分局执行。
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报的处理报告,应在十天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在此期间内通知下级机关。
七、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材料(包括证言、现场录像、照片、调查报告、分析资料、鉴定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借阅、复印、录制。
八、案件结案后,应将原件(包括录像、照片等)立卷归档,妥为管理,不得转让,公开发表。借、调案卷必须经过批准。重要案件处理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报局主管部门。
九、本程序的规定适用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其它违章行为的处理亦可参照本程序的规定。
十、本程序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海洋石油平台污染案件处理报告书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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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名称│ │国籍│ │作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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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位置│北纬 东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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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质│ │排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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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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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及事实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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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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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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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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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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