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案件调查完毕,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其主管领导审核或组织集体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污染案件调查处理报告书,按审批程序上报。
(二)领导审核和集体评议的内容包括:
(1)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可靠?主要事实是否查清?
(2)是否违反法律条例的规定?违反何种规定?
(3)违反规定的严重程度(包括故意或过失,污染物的数量和毒性,污染物超标程度等);
(4)当事人事后采取了何种措施(包括对污染事故的控制、消除和治理,对事故情况的记录、报告等);
(5)案件造成的后果(包括对海域的污染情况,对渔业、盐业、旅游等造成的损失,对社会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影响和损害)。
(三)评议时应填写污染案件评议记录,根据审议结果,填写污染案件调查处理报告书,并按本程序第五项规定,逐级上报审批。经最终一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填写处罚决定书。
如经评议后,认为情节较轻或造成的危害不大,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当事人认真检查,改进防污设备,做好防污工作。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
(1)案由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3)处罚决定。
(五)处罚决定书两页以上者必须盖有骑缝章。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并有挂号回执。
(六)污染案件的结案,自立案之日起,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七)在污染案件处理结束后,各海区可发专题通报。
(八)受处罚的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局应认真研究。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按时应诉。在整个审理期间,应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情况,认真研究,有准备地参加诉讼活动。
五、各级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和处罚的审批程序:
(一)海洋监察员
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作业者和个人有违法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阻挠执行公务者,可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责令其听候处理。
各级管理机构的监察员享有同等权利。
(二)管区(或其他基层管理机构)
(1)有权处理一般油污染事件;
(2)有权决定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执行,处理结果报所属海区分局备案;
(3)罚款超过五千元的,报所属海区分局,经批准后执行;
(4)重大油污染事件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对主动检举有关匿报石油污染损害事故,或提供证据,或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者,可给予表扬或奖励,并报海区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