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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
 (1986年9月5日 国海管(86)780号)


各分局:
  为保证我局各级海洋管理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污染案件,制裁违法行为,做到办案准确,处理公正,特制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现发给你们,内部试行。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案件审理程序(内部试行)

  一、本程序是为保证各级管理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污染案件,制裁违法行为,做到办案准确,处理公正。
  二、各级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事件,应当及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本程序的规定。
  三、调查程序:
  (一)各级管理机构获悉海上污染事件后,应及时根据污染的严重程度及其造成的后果,决定是否要立案调查(重大污染事件必须立案调查)。一经立案,管理机构应立即派海洋监察员进行调查。海洋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着制服,并携带证件。
  (二)对污染案件的调查
  1、询问污染案件的目击者;
  2、询问当事人;
  3、检查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四)(六)规定的项目;
  4、提取有关的样品;
  5、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6、了解有关情况(现场风速、风向、流速、流向及海况)。
  (三)调查中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客观地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1、污染目击者的证言;
  2、有关证人的证言;
  3、当事人的陈述;
  4、现场调查笔录;
  5、污染现场的照片(彩色);
  6、样品分析报告;
  7、录音和录像;(在必要情况下)
  8、鉴定报告;
  9、其他有关材料。
  (四)调查应当做好调查笔录,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在调查过程中,要注重事实依据,各类样品要尽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分析鉴定。分析、鉴定结果要经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审核签字。
  (六)各项调查从立案时算起,在两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
  四、污染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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