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0]22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的《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甲办法”)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乙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甲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乙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甲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及乙办法第三条第(一)、(四)项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预提,年终一次性划拨;乙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由结算会员逐日交纳,交易所年终一次性划入风险基金帐户。会员交纳的风险基金不得转嫁给投资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