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进口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七日 计价格〔20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农垦集团华垦物资公司、中国林业物资总公司、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军需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公安部边防局:
去年以来,国际市场化肥价格特别是磷酸二铵价格变化较大,为了使进口化肥价格管理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改进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进口钾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仍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对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口岸中准交货价格,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口岸中准交货价格为基础,在上下3%的浮动幅度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地方进口化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代理进口化肥的手续费标准仍按《国际计委关于进口化肥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4〕2061号)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分配给中农公司、中化公司以及军队、武警(含边防)、烟草、农垦、林业等部门的进口化肥配额,不论是否规定分配流向,有关经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我委申报有关资料,核定磷酸二铵、复合肥口岸中准交货价格及钾肥口岸交货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