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计价检〔2000〕4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我委制定了《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
附件: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所称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生在各自辖区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分工。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分工。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价格监督检查的管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工作,负责确定计划单列市以及省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对铁路、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四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应当由本级管辖的案件书面移交、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