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执收单位等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8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
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计价格〔2000〕621号)
国家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煤整字〔2000〕第14号)收悉。考虑到大部分煤矿地处偏远,矿井复杂,审查所需费用较高,而现行收费标准偏低,不能适应审查发证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搞好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促进煤炭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重点煤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由每矿10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由每矿800元调整为1600元。
三、对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矿长、隶属关系等无需到现场进行审查的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六、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管〔1996〕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