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计价格〔2000〕559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
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一: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目录
1.总则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化的审查
3.初次检验(建造)
3.1 一般规定
3.2 船舶构造
3.3 轮机
3.4 电气设备
3.5 轮机自动化
3.6 冷藏装置
3.7 锅炉
3.8 载重线
3.9 吨位丈量
3.10 稳性批准
3.11 消防
3.12 救生设备
3.13 航行设备
3.14 信号设备
3.15 无线电通信设备
3.16 防止油类污染
3.17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3.18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3.19 渔捞设备
3.20 起重设备
4.营运船舶检验
4.1 一般规定
4.2 船舶构造
4.3 轮机
4.4 电气设备
4.5 轮机自动化
4.6 冷藏装置
4.7 载重线
4.8 吨位丈量
4.9 稳性批准
4.10 消防
4.11 救生设备
4.12 航行设备
4.13 信号设备
4.14 无线电通信设备
4.15 防止油类污染
4.16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4.17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4.18 渔捞设备
4.19 起重设备
4.20 坞内检验
4.21 艉轴抽出
4.22 锅炉
4.23 修理检验
5.拖航检验
6.临时检验及其他
6.1 临时检验
6.2 公正检验
6.3 展期检验
6.4 免除证书的签发
6.5 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
6.6 损坏检验
6.7 临时适航性检验
6.8 国际航行渔船勘验
6.9 境外检验
6.10 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6.11 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
7.证书和检验报告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 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N*C*K
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
N--基数(元)
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
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1.3.2 新建渔业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
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检验完毕并在领取证书、报告前交纳40%。
1.3.3 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证书、报告前一次付清;营运船舶异地申请检验时,预交纳50%的检验费。
1.3.4 申请人应在收取检验费帐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开展船舶检验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以及通讯联络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申请人其他原因致使验船师徒劳往返的,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差旅费外,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人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完成的工作量收费。
1.7 应申请人要求,验船师在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临时加班进行检验的,每人每小时收取加班费40元。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
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图纸审查与初次检验(建造)为同一检验单位,第一艘船舶的图纸审查费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30%计收,第二艘及以上的船舶图纸审查费每艘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5%计收;购买已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图纸及技术资料转移到异地建造,建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图纸审查费,第一艘船舶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15%计收,第二艘及以上船舶的图纸审查费每艘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5%计收。
3.初次检验(建造)
3.1 一般规定
初次检验(建造)的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计算。
3.2 船舶构造
3.2.1 钢质船舶
┌──┬──────────────┬────────────────┐
│序号│ 总吨位 │ N(基数) │
├──┼──────────────┼────────────────┤
│1 │未满10 │500 │
├──┼──────────────┼────────────────┤
│2 │10 ̄未满20 │600 │
├──┼──────────────┼────────────────┤
│3 │20 ̄未满30 │800 │
├──┼──────────────┼────────────────┤
│4 │30 ̄未满50 │1,200 │
├──┼──────────────┼────────────────┤
│5 │50 ̄未满100 │1,680 │
├──┼──────────────┼────────────────┤
│6 │100 ̄未满200 │2.580 │
├──┼──────────────┼────────────────┤
│7 │200 ̄未满300 │3.480 │
├──┼──────────────┼────────────────┤
│8 │300 ̄未满500 │5.280 │
├──┼──────────────┼────────────────┤
│9 │500 ̄未满700 │7,080 │
├──┼──────────────┼────────────────┤
│10│700 ̄未满1,000 │9.780 │
├──┼──────────────┼────────────────┤
│11│1,000 ̄未满2,000 │9.780每100总吨加750 │
├──┼──────────────┼────────────────┤
│12│2,000 ̄未满4,000 │17,280每100总吨加500│
├──┼──────────────┼────────────────┤
│13│4,000 ̄未满6,000 │27,280每100总吨加430│
├──┼──────────────┼────────────────┤
│14│6,000及以上 │35,880每100总吨加380│
└──┴──────────────┴────────────────┘
注:系数C取附表3.2.1和3.2.2内有关值的连乘积。
3.2.2 非钢质船舶基数N按钢质船舶基数N的80%计收。系数C见附表3.2.1和3.2.2。
附表:3.2.1 船舶系数
┌──┬──────────────┬────────────────┐
│序号│ 船舶种类 │ C(系数) │
├──┼──────────────┼────────────────┤
│1 │干货驳、囤船 │0.70 │
├──┼──────────────┼────────────────┤
│2 │普通干货船、散装货船、油驳 │0.90 │
├──┼──────────────┼────────────────┤
│3 │油轮 │1.10 │
├──┼──────────────┼────────────────┤
│4 │公务船 │1.70 │
└──┴──────────────┴────────────────┘
附表:3.2.2 冰区加强
┌──┬──────────────┬────────────────┐
│序号│ 冰区加强等级 │ C(系数) │
├──┼──────────────┼────────────────┤
│1 │B1 │1.10 │
├──┼──────────────┼────────────────┤
│2 │B1 │1.10 │
├──┼──────────────┼────────────────┤
│3 │B2 │1.07 │
├──┼──────────────┼────────────────┤
│4 │B3 │1.07 │
├──┼──────────────┼────────────────┤
│5 │B │1.05 │
└──┴──────────────┴────────────────┘
3.3 轮机
┌──┬─────────────┬─────────────────┐
│序号│ 功率(KW) │ N(基数) │
├──┼─────────────┼─────────────────┤
│1 │未满20 │150 │
├──┼─────────────┼─────────────────┤
│2 │20 ̄未满30 │220 │
├──┼─────────────┼─────────────────┤
│3 │30 ̄未满40 │290 │
├──┼─────────────┼─────────────────┤
│4 │40 ̄未满50 │360 │
├──┼─────────────┼─────────────────┤
│5 │50 ̄未满60 │430 │
├──┼─────────────┼─────────────────┤
│6 │60 ̄未满80 │570 │
├──┼─────────────┼─────────────────┤
│7 │80 ̄未满100 │710 │
├──┼─────────────┼─────────────────┤
│8 │100 ̄未满150 │710每10KW加50 │
├──┼─────────────┼─────────────────┤
│9 │150 ̄未满200 │960每10KW加30 │
├──┼─────────────┼─────────────────┤
│10│200 ̄未满300 │1110每10KW加25 │
├──┼─────────────┼─────────────────┤
│11│300 ̄未满400 │1360每10KW加23 │
├──┼─────────────┼─────────────────┤
│12│400 ̄未满500 │1590每10KW加21 │
├──┼─────────────┼─────────────────┤
│13│500 ̄未满700 │1800每10KW加19 │
├──┼─────────────┼─────────────────┤
│14│700 ̄未满1000 │2180每100KW加180 │
├──┼─────────────┼─────────────────┤
│15│1000 ̄未满1500 │2720每100KW加170 │
├──┼─────────────┼─────────────────┤
│16│1500 ̄未满2000 │3570每100KW加160 │
├──┼─────────────┼─────────────────┤
│17│2000 ̄未满3000 │4370每100KW加100 │
├──┼─────────────┼─────────────────┤
│18│3000及以上 │5370每100KW加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