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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令 
 (第8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2000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便利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加速货物通关,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10位数编码。
  第四条 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申请的提出

  第五条 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 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若接到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的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在确认申请归类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后,即应开具允许异地申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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