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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2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于2000年4月2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筱萸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强化企业质量控制,保证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企业的审查及对企业的定期审查。
  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条 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
  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准产注册前,应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见附件1),向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的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产品的《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
  其它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前,应按《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的附表)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自查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准确,以备现场考核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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