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计电〔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针对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实际情况,去年11月和今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2月份以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攀升,达到10年来的最高点,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增加,部分地区汽、柴油紧张,市场零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40元和210元,汽油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35元,柴油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3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115元调整为233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520元。石油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出厂价暂不调整。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以调整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不调整。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280元调整至25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465元调整至27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新疆自治区除外),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977元调整至321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620元提高至2824元。
四、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年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时,要听取省级物价部门意见。考虑到目前新疆自治区的成品油市场情况和实际承受能力,新疆自治区汽、柴油零售价格暂不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疆自治区汽、柴油和液化气价格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