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律师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
(2000年3月24日 司复〔2000〕3号)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湘司发请〔2000〕第3号《关于对律师曾令排应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对律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律师实施行政处罚。对于被不起诉的律师,如果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则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