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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律师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律师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
 (2000年3月24日 司复〔2000〕3号)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湘司发请〔2000〕第3号《关于对律师曾令排应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对律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律师实施行政处罚。对于被不起诉的律师,如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则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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