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177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7日)废止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9号)
2000年3月,日本、韩国相继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韩国输入偶蹄动物(如猪、牛、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日本、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韩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日本、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日本、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就近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