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将有关联次送有关部门。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按财综字117号、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中央金库,70%上缴省级金库。同时,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原件及时送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四联(30%部分)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于下一月前1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用地情况与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情况,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对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入库;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填写、报送土地有偿使用费专用票据;未及时报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情况;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为规避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违法批地、用地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