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根据《
关于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安排,现将我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的《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和此条件,认真做好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的筛选及推荐工作。请将推荐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联系人:市场监督司药品经营监督处王志萍
联系电话:68313344-1212
附件: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审查推荐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六日
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
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相关条件,企业实施GSP取得明显的成效,具有质量体系保证的能力。
二、企业配有执业药师,每个门店须配有2名以上药师(含药师、中药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药品品种达到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中的90%以上,并有一定的储备量。
四、具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五、总部(或配送中心)与分支机构或各门店之间的药品流转及财务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控制。
六、药品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跨省连锁的销售额占有较大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