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00年度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的通知
(环控函〔2000〕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0〕10号,以下简称《名录》)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对《名录》所列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
请从事《名录》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于2000年6月30日前,按照《关于发布〈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中的要求,到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2000年度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对于逾期未申请配额而具有领取配额资格的企业,不予参加今年的配额分配,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适当情况下酌情调剂。
联系人: 董艳丽 任隆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