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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2-7 蒸、炒、炙、煅等厂房应有良好的排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2-8 干燥设备(室)应有测试和调节温度的装置。
  2-9 应有专用晒(晾)场(台),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2-10 加工炮制毒性品种应单设车间(或操作间),与其它加工炮制操作分开。
  *2-11 加工炮制毒性品种的设备、器具应专用,并有标志。
  2-12 应制定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制度,并有记录。
  2-13 计量器具及仪器应定期校验,并有记录。
  2-14 应有与生产规模及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
  2-15 原药材、净药材、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开存放,仓库面积应与生产规模和品种相适应。
  三、生产管理
  3-1 进厂的原药材、辅料、包装材料应符合药品标准,或有关标准。
  3-2 进厂的原药材、辅料、包装材料应有验收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品名、来源、数量、编号、收货日期、外观质量等。
  *3-3 进口的中药材应具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合格检验报告。
  3-4 原药材、净药材、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的储存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3-5 毒性中药材应按规定验收,并专库或专柜储存。
  3-6 合格品、待验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待验品分开存放。
  3-7 应制定中药材、饮片的储存保管和在库养护制度,保管应作到帐、卡、物相符,并根据品种特性制定相应的复验制度。
  *3-8 毒性中药应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并有验收核发制度;保管应作到帐、卡、物相符。
  3-9 中药材的清洗、浸润等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不低于饮用水标准。
  3-10 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
  3-11 不同的药材不宜在一起洗涤、浸润。
  *3-12 中药饮片应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饮片炮制规范》及企业制定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组织生产。
  3-13 同时生产、分装不同品种的饮片时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14 用于直接包装饮片的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不应对饮片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15 饮片的包装标签至少应标明品名、数量、加工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并附有检验合格证。
  3-16 生产车间应设更衣室,直接从事加工炮制的人员生产时应更换工作服。
  3-17 生产用容器具应保持清洁,并定点存放。
  3-18 加工炮制过程中的饮片应用清洁容器盛装,并有标志。
  3-19 加工炮制完一个品种后应及时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
  3-20 应制定产品的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3-21 应建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3-22 应建立批生产记录,主要内容应包括品名、加工日期、生产批号、数量、炮制过程记录、清场记录、操作者、原辅料检验证号及成品检验报告。
  3-23 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者签名;并按批号整理归档,保存三年。
  四、质量管理
  4-1 企业应制定原药材、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4-2 应有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中药材标本及成品留样。
  4-3 企业应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退货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4-4 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质量监控人员对生产现场实施监督检查,保证不合格原药材、辅料和包装材料不投入生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并填写监控记录。
  4-5 产品应检验合格后出厂。
  4-6 检验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整理归档,保存三年。
  4-7 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
  五、销售管理
  5-1 企业应制定销售管理制度。
  5-2 应建立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发货人。

附件三: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编号:( )   号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1.申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2.本表需填写的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代均使用公元纪元。
  3.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4.始建时间填写单位最早创建时间。
  5.单位地址按药品实际生产所在地地点填写。
  6.联系电话一律按前四位为区号,后面为电话号码,可填写多个。
  7.单位性质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性质填写。
  8.从事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作年限按实际从事的累计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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