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数据库及结构
二、执业药师注册证编码规则
三、__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报表
四、执业药师注册专用印章式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注册范围:
1.凡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工作尚未注册者;
2.已经注册须重新注册换证。
二、注册条件:
1.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
2.申请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5)执业单位证明;(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3.重新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4)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并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4.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须提交申请首次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