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12号)
2000年4月,保加利亚爆发了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就近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