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鲁班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8人。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由地区建筑业协会和部门建设协会根据评委条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和图样参见附件5略)。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和奖牌。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