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四)保密工程。
  (五)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总公司)鲁班奖的参评工程数量。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五)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六)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分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七)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