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四)保密工程。
(五)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总公司)鲁班奖的参评工程数量。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五)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六)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分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七)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