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2000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将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入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 鲁班将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80个。获奖工程的类别(另附件1略)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35%;住宅工程占12%;市政、园林工程占8%。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2(略)的规定。
(二)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3(略)的规定。
(三)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容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4(略)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全高层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