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或兼职的软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政治思想敏锐、作风公道正派、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职业务、善于思考钻研,有较强的文字组织能力。
第六条 根据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需要,可由局办公室牵头,联系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或聘请专家承担研究项目。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年初向局办公室推荐研究课题,经指导小组评审后立项、分解。对必要的项目可实行公开招标。对新情况、新问题,应适时立项,组织研究。
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研究的课题,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及时归档登记,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数据资料库。
第九条 研究成果供决策参考,形成决策之前不得对外发表,决策后发表时统一归口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处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水平列入公务员绩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局办公室会同人事教育司对研究课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重大研究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研究报告、研究论文每年度进行一次评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系从局财政拨出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
第十三条 由系统外承担的研究课题,实行合同制,根据课题内容经审核后拨出专项经费。
系统内申报的重大课题,经审核后也可提出预算,给予专项拨款。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