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实际,现对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分散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行政性公司等单位的政府管电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实行政企分开。
二、原电力工业部直属的北京等27个省(区、市)电力工业局,要在其所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所在省(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后撤销。具体撤销事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办理。
三、原电力工业部派出的电力工业部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业管理局,要在所辖区域内省级电力工业局撤销后撤销。其原承担的跨省(区、市)资源配置、规划等行政职能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具体撤销事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电力公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