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关系到东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以朱镕基总理为组长的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西部大开发已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全力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提高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西部地区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建立、完善药品研究、评价监督管理体系,促进西部地区医药科研开发的发展
(一)从西部地区实际出发,特别是要结合西部地区的地方病、多发病新药研究的要求,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省(区)建立临床药理基地。组织专家有针对地进行指导,帮助培训相关人员。
(二)根据西部地区的需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有条件的省(区)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
(三)支持西部地区有条件的省(区)筹建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加强西部地区医疗器械检测工作,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二、优先安排西部地区药品项目审评,加快西部地区药品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对西部地区申报的二类以上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新药和利用当地药材资源生产的三类中药新药,给予加快审评政策待遇。
(五)优先安排西部地区医疗器械三类产品注册和准产体系考核工作。
三、积极帮助和鼓励西部地区实施中药材产业化
(六)积极支持并鼓励医药企业利用西部地区药材资源建立工业原料基地和商业货源基地,促进西部地区按照保护和开发并重的原则,合理利用西部药材资源,走持续发展的道路。使用西部地区野生药材生产药品的,必须建立相应药材人工种植、养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