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1985年11月1日后各地自行批准生产的新药,于2000年12月31日前自行撤销批准文号,按附表1要求填写上报我局,并尽快通知各有关企业同时停止生产。在此期间,既不撤销批准文号又不停产者,将按假药查处。各地擅自审批的新药允许在2000年12月31日前重新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申报。对于各地自行审批生产的民族药新药,由企业提出申请,我局将组织民族药专家进行审评,具体办法另定。
三、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1996年5月25日后各地自行批准生产的仿制药品,于2000年12月31日前按附表2要求填写上报我局,并通知有关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在此期间,既不停产又不按期上报,将按假药查处。各地审批的仿制药品允许在2000年12月31日前重新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
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我局将按《
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该类药品进行再评价。
四、制止违法审批药品的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从“三讲”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务必以强烈的责任心按时抓紧做好。我局将组织对违法审批情况和药品管理混乱的省区进行实地调查。凡违规审批又不据实上报者,一经调查属实的,我局将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在全国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按本通知要求执行,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通知各生产企业,做好违法审批药品的清理和纠正工作,以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撤销批准文号药品名单(略)
2、自行批准生产的仿制药品名单(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