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失效]


              2102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计提的拆入资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拆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出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的本金。

             2111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险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12 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
  二、发生应付佣金时,借记“佣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个人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佣金。

              2121 预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业务的趸交保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预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保费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2122 预收分保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
  二、预收分保赔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转销的预收分保单位赔款。

            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按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本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本科目和“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扣存的尚未退还的分保准备金。

             2132 存入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存入理赔保证金,核算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赔保证金;
  2.存入信用险保证金,核算收取的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证金。
  三、收到存入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到存入的保证金数额。

              214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经营、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职工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142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公司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福利费的结余。

             2143 应付保户利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
  二、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借记“保户利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保户利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保户利差。

              2145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二、公司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润。

              2146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交纳的印花税、契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支出”、“所得税”、“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各种税金(包括补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未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的税金。

             214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教育费附加等。
  二、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15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拆入资金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本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21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公司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171 保户储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二、公司收到保户储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返还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户缴存的尚未返还的储金。

            2201 长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再保险、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2202 寿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发生被保险人从外地转入保险关系而转入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被保险人迁往外地转移保险关系而转出寿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220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发生被保险人从外地转入保险关系而转入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被保险人迁往外地转移保险关系而转出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211 保险保障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
  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结余。

              222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23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上述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有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241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公司取得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分得的公司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支付的自管或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公司交纳的部分,借记本科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公司代交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公司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司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营业费用--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公司给予职工的住房补助部分)、“现金”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公司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
  五、公司出售职工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公司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按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公司分得的公司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