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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投资决策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系统。
  第七条 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三)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必要的金融、证券、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四)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并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依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办投资基金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开办投资基金业务,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报告;
  (三)资金运用部门的设置及职能;
  (四)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职能、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授权授信制度、主要风险控制措施、信息保密制度等。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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