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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
 保险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保监发〔1998〕5号 1998年12月21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财监字〔1998〕230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按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
          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199811月10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上简称专员办)承担的审核审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核销工作做必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995〕23号)规定:“对于按照规定应在呆账准备金中核销的贷款呆账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并经省级专员办事处审核后逐级汇总报总行批准核销。”考虑到专员办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该项工作调整如下:对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以贷款企业为单位(下同),每户不满100万元的,专员办不再事前审查,由地(市)分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现行规定办理,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登记备案,各专员办可根据自身力量,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当年发生吊账损失每户在100万元以上的,仍按现行程序报专员办审查。
  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形成的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的审核,以及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文件规定的银行坏账损失审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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