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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保(1999)48号文》的答复
关于《太保(1999)48号文》的答复
(保监寿〔1999〕12号 1999年7月20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1999)48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责任免除”条款中“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不明确,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根据《
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在条款规定含义不清、发生歧义的情况下,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应理解为仅指对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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