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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第三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三、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也可以按其他方法提取,但提取的总额不应低于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
  四、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1.对已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照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但不超过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
  2.对未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提取。
  (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经验数据计提,但不得高于本会计年度赔款实际支出额的4%。

健康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健康保险。
  二、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按保险期间的长短,将健康保险分为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内)和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以上)。

第二部分 短期健康保险

  三、短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短期医疗保险
  (二)短期疾病保险
  (三)短期收入保障保险
  四、短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长期健康保险

  五、长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长期医疗保险
  (二)长期疾病保险
  (三)长期收入保障保险
  六、长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规定参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有关死亡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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