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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1999〕90号 1999年6月8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 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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