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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
  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
  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
│缴费期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     ├────┬────┼────┬────┼───┬────┤
│     │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
│     │    │死两全保│    │死两全保│险  │死两全保│
│     │    │险   │    │险   │   │险   │
├─────┼────┼────┼────┼────┼───┼────┤
│10年以下│25% │20% │15% │10% │10%│5%  │
├─────┼────┼────┼────┼────┼───┼────┤
│10-20│35% │30% │20% │15% │15%│10% │
│年    │    │    │    │    │   │    │
├─────┼────┼────┼────┼────┼───┼────┤
│20年及以│40% │35% │25% │20% │15%│10% │
│上    │    │    │    │    │   │    │
└─────┴────┴────┴────┴────┴───┴────┘

  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
  (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团体人身保险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三)对由保险公司员工承揽的业务,不得支付佣金、手续费
  三、关于业务经营
  (一)停止承保储金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即投保人只缴纳储金,以储金所生利息为保费,期满时无论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均将储金返还给投保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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