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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每一张保险单项下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财产险业务达到或超过2500万元,人身险业务达到或超过200万元时,分出人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30天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接受人有权派人参与理赔,分出人应给予配合和协助,并听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赔意见。
  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标准的超限额业务或高风险业务,只要发生赔款损失,均应立即通知接受人。
  第九条 每一张保单或每一次事故赔款折合人民币财产险业务达到或超过600万元(年保费收入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的分出人)或150万元(年保费收入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下的分出人),人身险业务达到或超过80万元时,分出人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同时提供该笔赔款的保险单副本复印件、理赔计算书、检验报告或定损报告;对分出人已支付预付赔款的,应随现金赔款通知书提供该笔保险单副本复印件、事故报告书和预付款凭证。
  如分出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理赔资料,接受人应在7日内通知分出人增补资料。接受人在收到所需资料的30日内支付应承担的赔款,但对分出人支付预付赔款的,接受人应在15日内支付应承担的赔款。
  分出人收到现金赔款后,应将此笔现金赔款视为已决赔款,在当季度账单中进行冲还。
  第十条 分出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45日内编送季度分保报表、赔款报表及分保账单等给接受人,每年随第四季度账单报送未决赔款报表。
  第十一条 各种报表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各险别代码如下:

  险别编号         险种名称
  A            财产险及附加险
  B            机动车辆险
  C            货运险
  D            船舶险及船舶建造险
  E            航空及航天保险
  F            石油及钻井平台保险
  G            建安工一切险及附加险
  H            农业险
  J            核电站业务
  L            责任险
  Z            财产险的其他险
  O            人身意外伤害险(一年期)
  P            人身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下)
  Q            健康保险(一年期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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