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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条款的通知

关于停止使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
 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条款的通知
 (保监产〔1999〕5号 1999年3月29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996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沪银非银管〔1996〕11002号)条款在上海市使用。近日,我部发现,该条款在设计不上够完善,对标的物为金银饰品、有价证券等物品不易确定其保险价值,对标的物为现金的损失更难以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此,该条款不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文到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该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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